原告湖北**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装饰公司)。
法定代表人孙某某,**装饰公司董事长。
委托代理人伍翠红,湖北襄楷律师事务所律师。代理权限:一般代理。
被告王某,男,1987年9月13日出生,汉族。
被告刘某,女,1985年9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系被告王某之妻。
担保人孙某某,男,1967年3月8日出生,汉族。
本院审理的原告**装饰公司诉王某、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**装饰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,要求对被告刘某所有的轿车予以查封,并由担保人孙某某提供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作为担保。
本院认为,原告**装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,须对担保财产予以查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条、第一百零二条、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一、查封被告刘某所有的轿车;
二、查封担保人孙某某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。
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。
如不服本裁定,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。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。